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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2012年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2012-3-9    来源: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多伦县委、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动生态大县建设的决定》、《多伦县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多伦县林木种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实行乡镇为主、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地块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林木管护、林权落实到户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技术培训指导、档案建立、检查验收、兑现资金等工作;组织、纪检、审计、发改、农牧、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种苗生产管理
第二条 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夯实百万亩樟子松造林种苗基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农民等在多伦县境内投资进行育苗生产,各乡镇及林业、水利、农牧、电力、税务、土地等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水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引导全县育苗户规范育苗。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县林木种苗生产情况的调查统计、建档等信息管理工作,并建立多伦县林木种苗网,根据全县各类林木种苗生产的数量与质量情况及本县种苗的用量,为育苗户做好苗木的县内使用协调与对外推销工作,切实为育苗户搞好服务。
第五条 县林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科技含量与生产管理水平。鼓励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育苗企业入驻多伦县。
第六条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优先使用科技含量高,轻便且成活率高的轻基质营养杯苗木和本县境内优质容器苗进行造林。多伦县境内的造林企业及施工队必须优先使用县内合格苗木,严禁从外地调苗进行造林,确需从外地调苗的,必须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调入。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种苗进行调控管理,必须在保证本县造林用苗的基础上,才允许对外销售,对不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对外销售苗木的育苗户,取消其一切优惠政策,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哄抬苗价,扰乱种苗市场的行为,由发改、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与打击。
第八条 林木种苗价格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根据市场、生产成本、苗木规格与质量等制定指导价。
第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种苗调运前的苗木检验与检疫工作,严禁不合格和带有病虫害的苗木进入造林地,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造林生产管理
第十条 鼓励各社会力量,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参与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宜林荒山荒沙,以合同形式进行由企业或施工队进行紧密型承包造林施工的,造林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300元/亩的造林补贴。造林后,林权由乡镇组织依法落实到户。
(2)由企业和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股份合作造林的,造林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可享受180元/亩的造林补贴。林权按股份合作章程约定划分。
(3)企业通过划拨、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获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的。企业可享受180元/亩的造林补贴。
(4)农民承包“五荒”进行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300元/亩的造林补贴,林权归造林农民所有。
(5)国有单位在国有土地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180元/亩的造林补贴。林权归国有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2012年造林地块务于2011年10月20日前落实到位,2011年11月前由林业部门主持并会同乡镇政府完成造林施工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承包宜林荒沙造林的要向村、乡逐分级申报审核同意后,在土地承包手续合法完备的情况下,由县林业部门审批纳入2012年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任务范围。
第十三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全县育苗户的生产积极性,降低造林生产成本,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适量的造林面积给育苗户进行紧密型造林施工承包。对没有安排造林施工承包任务的育苗户,各乡镇要协调造林施工企业及个人使用其一定数量苗木,以保护育苗户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造林初植密度不得低于74株/亩(樟子松56株,混交树种18株),鼓励林权所有人加大造林密度,
第十五条 以提高林地经济效益。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必须按照作业设计要求,依托自然路及小班界预留宽6-10m的作业路,在作业路两侧及林班界预留宽10m及30—50m的防火道。造林时在以樟子松造林为主的前提下,必经选择适宜的立地条件混交10-20%的云杉。
第十六条 造林第三年后,经验收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的县林业部门向林权所有人核发《林权证》,如未达到保存率验收标准的,由林权所有人进行补植,直至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再予发放《林权证》。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造林户造林的积极性,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尽快把保存率合格的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地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各乡镇在落实造林地块时,一定要核实宜林地使用权人和造林后林权归属关系,规避各类林权纠纷案件发生。
第四章 检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组织:由县林业部门成立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日常检查组织和检查验收组织,验收组需由三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林权所有人代表、工程监理人员和施工方代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造林面积、整地规格、整地质量、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混交树种比例、抚育、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越冬防寒、管护。
第二十一条 各项检查内容的验收标准
1、造林面积按坡面投影面积计。
2、整地规格:株行距及整地规格以作业设计要求的规格为标准,固定和半固定沙地等随整地随造林的整地深度除外。
3、整地质量:表土清除草根、石块等杂物后回填穴深的65%,“漏斗形坑”和“锥形坑”均属不合格整地。
4、苗木质量:符合国家苗木二级标准为合格。
5、抚育:把穴内和穴四周20cm范围,杂草清除干净,松土深度5cm左右。机械开沟整地的,种植苗周边30㎝范围内杂草要清除干净,松土深度为5㎝左右。
6、浇水:第一次种植要进行座水栽植,造林后视干旱情况适时浇水。
7、栽植质量:裸根苗采用缝植法,根系要舒展且与土壤紧密接触,不窝根、不漏根,覆土厚度在地基径上5cm左右;采用穴植法的栽植质量按“三埋、两踩、一提苗”的操作规程进行,容器苗栽植质量以不散坨、土坨与周围土壤密接为准。
8、管护:设立专职护林员,以不受人、畜危害为准。
9、成活率与保存率: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没有签订合同的按京津风沙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10、越冬防寒:土壤封冻前,用土壤将苗木全部覆盖,不要损伤顶芽和侧枝,不折断苗木,土壤解冻后及时拨土露苗,注意不损伤苗木。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方法
1、面积测量:营造的小班属于乔木林的,使用GPS沿小班地块最外边一行苗木栽植点外2.0m为测量小班界,测量完毕后有坟地、石质山地、水蚀沟等不能造林的地段,扣除相应的面积后为实际造林面积。
2、整地规格、株行距:在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地内用米尺实测,求取其平均值为检查验收结果。
3、苗木质量:用米尺与游标卡尺在抽取的样地内实测,并按照国家对各树种苗木国标二级标准进行比较,实测合格苗木株数与实测苗木总株数的百分比为苗木合格率。
4、整地质量:以整地现场抽查检查为主,实测合格穴数与实测穴数总数的百分比为整地合格率。
5、抚育、管护:目测与米尺实测进行验收。
6、栽植质量:造林现场抽查与验收时实地解剖法相结合,容器苗造林杜绝裸根栽植。
7、成活率与保存率:验收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实查,样地面积为400㎡或600㎡,抽取样地面积占验收小班面积的3%,抽取样地后在样地内实查成活(或保存)株数与总株数,样地内成活(或保存)株数与总株数之比为该样地的成活率(或保存率),各样地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的平均值为该小班的平均成活率(或保存率)。成活株的标准为:苗木颜色正常且有光合作用等生命特征的;阔叶苗木主干虽然三分之一以上干枯但又以根部或茎基部萌发新芽生长的,此种情况按成活株计,但计入不合格苗木数内,针叶苗木当年高生长段折断或顶芽损坏的均按不合格苗木计算。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合格标准
整地规格、株行距的验收合格标准:以不超过作业设计要求的标准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因株行距过大导致初植密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需重新加密或重新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有合同约定的,达到合同约定的成活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验收标准执行。有人畜毁林的为不合格,不合格苗木数量大于总苗木总数量10%的为不合格,抚育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兑现
1、工序检查验收:在管理方对施工方生产进行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整地结束后要对施工方的株距、行距、带距、整地质量、整地面积进行工序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阶段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不整改的不准进行造林;越冬防寒及撤防寒土也要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
2、年度检查验收与资金兑现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整地质量、混交树种比例、抚育、造林、成活率和补植。
签订合同进行施工的,验收小班平均成活率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其它验收内容全部合格的,并且推广应用了高科技产品的,按合同规定比例全部兑现(未使用高科技产品的,按预算价扣除);如其它验收内容每有一项验收不合格,均按当年应兑现金额的10%扣除,待整改后予以兑现;验收小班平均成活率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且大于40%,其它验收内容全部合格,并且推广应用了高科技产品的,按合同规定的兑现金额比例70%予以兑现,剩余的30%待补植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如其它有每一项验收不合格的,均按当年应要兑现金额10%扣除,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一并予以兑现;验收小班平均成活率低于40%的不兑现工程款,需重新造林。
未签订合同的,成活率验收标准按国家对降水量在400mm以下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验收标准执行。
验收中发现有漏栽现象的按漏栽比例推算该小班漏栽面积,同时扣除相应面积的苗木费与栽植费,漏栽的穴成活率按零计。
3、竣工检查验收与兑现
签订施工合同的,经验收小班平均保存率达到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并且其他验收内容全部合格的,兑现剩余所有工程款;验收小班平均保存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保存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施工方工程款总额的1%做为补植费用,如其他验收内容在年度验收中验收不合格到竣工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扣除相应项目工程款,牲畜毁林一株按不成活株进行验收。
未签订合同施工的,保存率的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对降水量在400mm以下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验收标准执行。
竣工验收当年雨季补植的苗木,在第二年秋季进行复验合格后予以兑现政策。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要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做好工程建设档案与管护档案的管理;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技术档案、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档案的管理。县百万亩樟子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档案局、发展局、财政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档案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程档案建设管理不合格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林木管护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林木管护的责任主体,林木所有者或施工企业是林木管护的实施主体,切实加强项目区的管理与管护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县禁牧政策。农牧、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造林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舍饲棚圈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实现全年全境禁牧。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户(包括施工方)五级管护网络,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管护责任,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要将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纳入乡镇年度目标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做为奖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被评为优秀的乡镇进行表彰,奖金为10—20万元。对于不能完成造林任务的乡镇,组织部门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戒免谈话、降职使用或调离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奖励
以招投标形式组织的施工企业,由县林业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以检查验收结果为主要奖励依据,经验收,一般工程造林成活率达到95%(保存率)以上的,景观林保存率达98%以上的给予工程造价1%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农民、专业施工队的奖励
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的,且管护好的农民、专业施工队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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